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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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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财税[2016]12号)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这个规定现在有效吗?谢谢2026-04-26这个规定现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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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 12号文解读,一般纳税人也适用吗?2026-04-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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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1612号文件2026-04-15【问题】 关于财税2016 12号文件 【答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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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12号文2026-04-15这个没有给出截止年限,这个政策的缴纳义务人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