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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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9:19:3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016-10-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9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各地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概述

  《公告》明示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涵义,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广东省国税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承办单位

  向社会公告被授权承办省内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公告》规定全省纳税人可以到公告授权的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详见附件1)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业务范围

  考虑当前税收征管和信息系统等因素,以及全省通办的现实可行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选择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31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纳入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四)业务办理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本公告所列的国税机关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申请办理的国税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的,纸质资料由受理国税机关留存归档。受理省内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国税机关印章。

  (五)实名办税

  将实名信息采集作为省内通办的前置环节,以保护省内通办中纳税人的办税安全。《公告》规定,省内通办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应当在属地国税机关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手续,在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时,出示有效***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身份核实。

  (六)信息咨询

  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咨询方式,畅通全省通办的业务咨询和权益维护渠道,《公告》规定,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省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1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或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进行查询。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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