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15 14:36:41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分析如下: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补充: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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