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9-24 23:55:57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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