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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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8:23:0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12-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简化办税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将契税税款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一、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之日止。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之日止。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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