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6]8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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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8:22:5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6]80号 1996-04-06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最近以国税函[1996]101号文批复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时已明确,自1996年1月1日起,按每吨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原油管理费,不论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销售公司直接收取,还是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收取,均应在向用户收取环节缴纳营业税。其完税后集中到上一级公司的部分,可不再缴纳营业税。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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