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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优惠政策(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依据)
1.(2括号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
2.(2括号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契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3.纳税人权益更有保障《契税法》还明确了退税情形、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这是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4.《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括号所列文件或条款废止。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将继续有效。《契税法》施行后,纳税人可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的任何一个时间点申报缴纳契税。
5.我们已经结合《契税法》实施需要,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土地出让转让等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使用模块需填报的有关申报表单进行了同步优化,《公告》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表单仍可继续使用。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认真做好征管信息系统的参数配置和技术准备。
6.《契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契税运行平稳,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
一、契税的优惠政策(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依据),怎么样才能表达
1.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个征期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和网上办税服务厅网络通畅,纳税人能正常申报缴税。《公告》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2.《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3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3.注:本项资料中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查询证明材料的执行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规范执行之后的,其资料要求按本规范执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规范执行之前的,其资料要求按原规定执行。对个人购买的家庭第2套改善性的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4.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上。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二、契税的优惠政策(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依据),如何表明
1.需要说明的是,《契税法》立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无论是全国统一规定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幅度税率,还是我省具体规定的百分之四的比例税率,都与《契税法》施行以前的税率一致。征税范围略有调整《契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略有调整,最主要的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纳入征税范围。
2.这时候的乙单位是需要补交契税的,依据为土地收益,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为方便纳税人确定上述应税行为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公告》明确。
3.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公告》明确,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4.为贯彻落实《契税法》,2023年8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对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5.为进一步提升契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办理,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衔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为不动产单元。
6.《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以下简称《税源明细表》)的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