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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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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解读——应付未付他人所得如何作税务处理2026-04-26《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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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八批)的公告[全文废止]2026-04-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八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4号 2012-07-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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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2026-04-26(三)[条款失效]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