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15 16:42:10

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服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信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属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体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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