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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洛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

网络转载 2024-04-30 15:10:58

2022洛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洛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9—2022年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121号)精神要求,为不断增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理论素养和创新能力。现就做好2022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安排

公需科目内容按省人社厅相关文件(待印发)要求执行。

专业科目以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同时,各行业要把相关的安全知识、安全法规纳入继续教育内容,由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及专业发展需要确定专业课程并组织实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各类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每年(必修课不少于24学时/每年),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每年。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于当年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hnzjgl.gov.cn/)继续教育服务窗口完成学时申报。

二、继续教育学习方式方法

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学习需求,按照在线学习和面授培训为主,自主学习为辅,多种学习形式相结合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学习方式方法;除统一组织外,严禁为专业技术人员指定施教机构、学习平台和继续教育形式。

(一)公需科目学习

线上学习,在省人社厅发布的“省直单位公需课培训平台”中任选一个公需课培训平台进行学习,并完成相应学时的学习;也可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正规学习平台进行学习,自主申报学时。

市直事业单位可依托“河南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平台资源,单位集体组织注册、学习年度公需课相关内容,并上传相关材料申报公需课学时(具体方法参见附件)。

公需科目采取面授培训方式的单位,需到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审核合格后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服务窗口上传相应材料申报学时。

(二)专业科目学习

线上学习,由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择专业科目学习平台进行学习,并按时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服务窗口上传取得的线上学时证书申报学时。

专业科目采取面授培训方式的单位,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服务窗口上传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研修活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参加科研项目、出版专著、发表论文、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可申报抵扣当年专业科目学时,专业科目学时折算办法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121)号执行。

(三)其他情况

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抗疫一线服务满6个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公需和专业科目的学时,凭相关佐证材料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申报公需科目30学时和专业科目60学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1.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 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 生育;

4.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三、强化继续教育成果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2019—2022年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评聘、晋升、考核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积极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国家级和省(市)级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学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健全本单位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学时认定标准、学时审核时限及相关要求,并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服务窗口申报个人学时。

四、落实继续教育经费保障

行政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严格落实《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文件要求,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企业单位要积极响应国家对职工教育的支持政策,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要求,贯彻落实好“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各用人单位要多措并举,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保障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的素质能力。

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位培训备案说明

2. 市直事业单位依托“河南干部网络学院”注册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内容办法

附件请查看原文链接:http://www.haly.lss.gov.cn/BusinessPage/RlzySbj/BasePage/SecondWebSite/ShowContent_mb3.aspx?id=19517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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