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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税政务网」特别纳税调整的原则和有关规定

网络转载 2024-03-13 17:53:02

尤其是工资变动是指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为实施反避税而出具的具体纳税证明

金融事务

变化,包括税收转移价格、资产减少、避税地避税等避税情况的财务变化。企业和税务机关在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变更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独立的贸易标准

独立交易标准是指相互无关联的买卖双方根据公平交易价格和开业原则进行业务交易时遵循的标准。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标准,减少企业或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无权以适当方式予以变更。

(二)关联方的规定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资金、经营管理、购销等各方面存在必要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必要的或或多或少由第三方控制的;其他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关系等。

对于关联方企业,税务机关无权通过以下适当方式进行变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生产成本加成法、销售收入法、收益分割法等符合独立交易标准的方式。

(三)预约价格安排的规定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其未来关联交易的价格标准和计算方法,并根据独立交易标准与税务机关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格标准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在咨询确认天津市财税政务网后可以达成预约价格安排。

(四)规定的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业务调查结果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结果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明确包括:与关联业务交易相关的价格和费用信息、国际标准的制定、计算方法和说明等。;个人财产的转售(转让)价格或最终转售(转让)价格、个人财产所有权、劳务等信息。参与相关商业交易;与相关业务调查结果相关的其他企业应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和收入水平等信息;与相关业务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国际标准制定、计算方法以及价格和费用说明等信息。与相关业务调查结果有关的关联方及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信息。

企业不提供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原始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其相关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无权非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五)生产成本分摊的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合作开发转让资产,或者共同提供并接受劳务发生的生产成本,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准则分享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与关联方分摊生产成本时,应当按照生产成本与预期利润相匹配的标准进行分摊,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天津市财税管理网报送相关信息。

企业与关联方分摊生产天津财税政务网的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单独分摊的生产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六)公司在受控外国的规定

在特定税率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水平的国家(周边地区)设立的企业,由天津的村民企业或者由中国的村民企业、村民控制的,因适当经营需要,不进行收入再分配或者减少收入再分配的,上述收入中应当属于村民企业的部分,计入村民企业当期收入。

中国的村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从国内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不能缴纳所得税的人。

村民对外国公司的控制包括: (一)村民企业或者中国境内的村民必须或者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共同持有外国企业50%以上的股份;(二)村民企业,或者中国境内村民企业与村民之间的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国际标准,但在股权、资金、经营管理、购销等方面实质上控制了外国企业。

具体税率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水平,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低50%。

(七)资产回归的规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其关联方接受的物权融资和权利融资比例超过规定的国际标准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得扣除。

物权融资是指企业向关联方进行必要的或间接的收购,需要偿还利息和支付贷款或需要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具有支付贷款的实物性质

投资

企业从关联方间接取得的物权融资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第三方提供的物权融资;由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物权融资;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其他实质性债务的物权融资。

(八)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

企业通过实施其他不具有适当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无权以适当方式予以变更。

(九)规定的变更期限

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标准,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正当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无权在业务支付当年起10个月内进行支付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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