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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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15 15:04:42

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1.须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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