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17 06:10:19
三、一窗式比对(营改增以后新变化)
1、销项数据(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5行、第8-13C行、第18行第1列销售额之和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金额合计(不含作废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金额合计(不含作废票)(货运专用*****项目于2023年6月申报期后取消)、机动车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金额合计(不含作废票)之和相比,条件是“大于或等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5行、第8-13C行、第18行第2列税额之和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税额合计(不含作废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税额合计(不含作废票)(货运专用*****项目于2023年6月申报期后取消)、机动车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税额合计(不含作废票)之和相比,条件是“大于或等于”。
2、销项数据(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5行、第8-13C行、第16-19行第3列销售额之和加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行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金额栏之和,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金额合计(不含作废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金额合计(不含作废票)之和相比,条件是“大于或等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5行、第8-13C行第4列税额之和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税额合计(不含作废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税额合计(不含作废票)之和相比,条件是“大于或等于”。
3、进项数据
用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抵扣联、货运专用*****抵扣联(货运专用*****项目于2023年12月申报期后取消)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抵扣联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税额信息“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用增值税稽核系统---海关缴款书稽核子系统---辅助管理模块中导出《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清单(稽核相符)》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项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稽核子系统导出的稽核结果清单数据“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稽核系统已提供相关查询下载接口功能(稽核系统与网上申报系统相关接口规范)。请根据情况适用。
4、进项税额
转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税额”与防伪税控、货运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 (货运专用*****项目于2023年12月申报期后取消)中“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比对,二者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企业所得税
一、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的逻辑关系
1.主表第2行累计金额 = 第2行本期金额 +上期第2行累计金额。
2.主表第3行累计金额 = 第3行本期金额 +上期第3行累计金额。
3.主表第4行累计金额 = 第4行本期金额 +上期第4行累计金额。
4.主表第5行累计金额 = 第5行本期金额 +上期第5行累计金额。
5.主表第8行累计金额 = 第8行本期金额 +上期第8行累计金额。
6.主表第28行累计金额 = 第28行本期金额 +上期第28行累计金额。
7.主表第29行累计金额 = 第29行本期金额 +上期第29行累计金额。
8.主表第30行累计金额 = 第30行本期金额 +上期第30行累计金额。
9.主表第31行累计金额 = 第31行本期金额 +上期第31行累计金额。
10.主表第33行累计金额 = 第33行本期金额 +上期第33行累计金额。
1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不得填报第18至26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