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17 04:49:08
1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吗?
答: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因此,符合条件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
17.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信用级别有要求吗?
答: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要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18.我司有取得农产品的收购*****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现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是否包含农产品收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不包含取得的农产品收购*****。
19.我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条件,已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税务机关什么时候完成审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八、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十一、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二、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时限进行审核。
20.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条件,可以选择不申请退税,留到下期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
因此,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条件,可以选择不申请退税,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1.小型企业之前已经申请了增量留抵退税,是需要至少再等六个月才可以再次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无需等待6个月。
22.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因此,增量留抵税额需区分情形确定,若办理免抵退税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23.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抵?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规定:“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因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24.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可以开具增值税1%征收率的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
因此,纳税人需根据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后的,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
25.收到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的*****,是否可以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开具
……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因此,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26.我企业主要业务是出租房屋,但是电费只有一个电表,转售电要怎么开具增值税*****给租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通告2023年第4号)规定:“三、转售电客户*****开具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10号),转售电客户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款项支付凭证等资料,经供电企业核对无误后开具。”
因此,您企业应当提供上述文件规定的资料,经供电企业核对无误后开具*****。
27.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从福州鼓楼区迁移到台江区,总机构下的非独立核算门店在鼓楼区,还能继续增值税汇总纳税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23]4号)附件1《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微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开具情况。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四)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6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适用条件,由设区市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三个年度内,总分支机构均未发生虚***、偷逃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总机构发生迁移或者分支机构出现增减变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总机构将有关情况分别向省国税局和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适用本办法。”
因此,总机构发生迁移,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总机构将有关情况分别向省税务局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适用本办法。
28.我公司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运营管理的产品收入是否要计入判断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23]2号)规定:“2023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56号)的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因此,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计入判断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
29.企业购买的吸污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
因此,纳税人购买的吸污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