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5-02 20:26:37

  (一)法律责任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从重处罚的原则

  有三条:(1)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2)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3)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

  价格违法行为的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

  (一)以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作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积极主动地实施价格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属于作为的价格违法行为。二是不作为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以价格管理相对人的主观过错为标准,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故意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在主观有故意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二是过失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在主观过失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以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立法方式为标准,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概括性价格违法行为,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采用笼统概括的方式而抽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列举性价格违法行为,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所具体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1、社会危害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价格行政管理秩序。

  2、行政违法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是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3、应受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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