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对象和处罚标准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5-02 20:26:08

  一、间隔不到生育

  处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

  罚标准: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无《生育证》生育

  处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第二款。

  处罚标准:对夫妻双方分别处2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三、其它

  1、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处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标准: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七条的规定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⑵、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⑶、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处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标准: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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