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如何界定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16 17:36:45

如果信用卡欠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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