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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字体侵权?电影《九层妖塔》使用7个字,被判赔偿14万!-
对于电影中场景的需要,经常会用一些书画等作品制作报纸、书籍等道具来满足场景的需要,烘托时代的氛围。
然而,现在版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人申请对他们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如果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某些字体和图片,很可能造成侵权。
电影《九层楼妖塔》因字体侵权被起诉,因擅自使用七个刷字被判赔偿14万元。
《九层妖塔》剧照”/br/]
本案原告项家虹是著名书法家、书法字体创作者。作品有项家虹的毛笔行书电脑字体(非商业版)、项家虹的中国金榜电脑字体(非商业版)。
电影《九层楼妖塔》中的道具《鬼家史》和《华夏日报》使用的书法作品《鬼》、《家》、《史》、《华》、《夏》、《天》、《报》都是项家虹创作的字体。
由于电影制作人梦想家电影公司等四家公司在未经许可和签名的情况下使用了上述书面作品,项佳宏起诉法院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和复制权。
据悉,电影《九层妖塔》在制作过程中,在制作电影道具时形成了所涉及作品的副本,在拍摄过程中,所涉及作品被固定在影片上,可以复制所涉及作品,这也形成了所涉及作品的副本,属于复制行为。这种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项家虹在其《著作权登记证》中并未注明其作品未经其许可可以商业使用,因此不能否认用户未授权使用的过错。影片中未以适当方式表现向嘉虹的署名权,侵犯了向嘉虹的署名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四被告向原告项家红公开道歉,共同赔偿原告项家红经济损失1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字体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涉及的类型主要分为字体侵权和字体侵权。业内人士指出,一般认为该字体属于计算机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一定原创性的计算机字体一般归类为艺术作品,从而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随着司法实践中对单字字体和字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日益明确,势必要加强对字体和单字字体的保护。
参考:北京法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