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68条(交通法68条,交通法68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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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8 07:33:57

交通法68条,交通法68条第一款第三项-交通法68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应在距故障车方向1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将车上人员转移至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辆、清障车牵引牵引。

驾驶机动车后,应在来车方向多远设置警示标志?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应当在车辆后方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如果在高速公路上,要在150外设置警示标志。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后方五十至一百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还应同时打开示廓灯和后位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限制处理;但应在距故障车辆方向1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将车上人员转移至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迅速报警。”

《交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

法律解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应在距故障车方向1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将车上人员转移至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辆、清障车牵引牵引。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难以移动,应连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采取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扩大警示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应在距故障车方向1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将车上人员转移至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辆、清障车牵引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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