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解释一下:2019年39号公告,增量留抵退税,谢谢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7 15:36:43

同学你好~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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