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是否缴纳个税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7 05:14: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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