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丢失有什么处理方法?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7 02:26:25

分下列情况处理: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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