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我请问企业如果收到预收账款,但是货物还没有发出也要确认 纳税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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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7 00: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