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如何核销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12:31:06

  下列应收款项,不得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确实无法收回的,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批准确认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如你公司相应其他应收款不属于上述所列项目,并有确凿证据表明其确实无法收回,经相关负责人、机构批准签字后,可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如使用会计制度或旧的会计准则的

  借:管理费用 (补提数) 

   贷:坏账准备

  若使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至此,该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实际已经发生坏账的其他应收款,应按实际不能收回的金额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

  已冲销的坏账后期又收回的,应恢复相应账面金额:

  借: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核销的款项,才可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另外,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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