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4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政策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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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10-15 06:39: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政策延期]

财税[2018]41号 2018-4-2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法》实施后,第二条涉及的印花税优惠规定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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