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4]1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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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9:37:22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14]15号 2014-06-04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法[2017]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 2014 年 7月 1日起,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 6元/立方米调整为 10元/立方米。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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