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报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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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10-15 06:22:0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h.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及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早前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公告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的要求,本市工商部门 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待工商总局制定的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公布实施后,本市工商部门将对相关工作另行公告。敬请关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www.sgs.gov.cn)和上海工商政务微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之后的催报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报公示催报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h.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及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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