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4]3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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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9:25:2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4]39号 2004-03-19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通知》第二条所述的备案工作,生产企业由主管其出口退税工作的直属局、区局负责,外贸企业相关工作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在进行备案登记时,相关出口企业应提供需备案的出口尿素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实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各直属局、区局应于2004年3月25日前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相关企业名单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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