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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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9:15:1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5-2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的公告,自2017年0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由于我市获批设立了龙华区、坪山区2个行政区,全市新增了航城街道等17个街道,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通告》(深地税告[2009]4号)不再适用,需要重新发文进行修改。

  二、《公告》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是如何调整的?

  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是宝安区新增了8个街道,龙岗区新增了3个街道,坪山区新增了4个街道,龙华区新增了2个街道。调整情况详见《公告》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三、《公告》是否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此次调整不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变化。

  四、《公告》对执行时间、废止文件有何规定?

  (一)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二)公告实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通告》(深地税告[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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