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7]18号 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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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10-15 06:01:25

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2017]18号 2017-08-25

  税屋提示——依据浙财税政[2019]7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继续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批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7-2019年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减税定额标准,即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定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50%至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8月25日

  附件:

  1、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2、财税[2017]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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