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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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8:51:49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4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未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因此对其进行明确。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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