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8:43:4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11-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其他文章

  • 债券基金在哪里买 债券基金购买攻略了解一下
  • 小学教育教学论文
  •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招生网(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新生服务网)
  • 江恩二十一条(一文看懂什么是江恩二十一条)
  • 2019年最新小学数学课程标准(完整解读)
  • 我国会计网络化发展:数字化时代的新篇章
  • 项羽为什么叫西楚霸王
  • 走遍美国文本(关于走遍美国文本的介绍)
  • 苏宁老板张近东与妻子陈怡宣布离婚
  • 微粒贷二次贷款怎么贷 微粒贷二次贷是真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