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2002]1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10-15 05:16:0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个[2002]116号 2002-03-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体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其他文章

  • 唐朝晋王是哪个皇帝
  • 上海五险一金缴纳比例2022是多少?每月大概多少?
  • 苹果手机怎么设置来电视频
  • 台州市区号
  • 山东科技大学地址在哪里 山东科技大学地址在哪里?
  • 中气十足一般形容什么人
  • 2021农村残疾人补贴标准 2021年残疾人还会有补贴吗?每月可领多少钱?
  • 上海交大英语成绩哪里查询(上海交大英语水平考试难度)
  • 有色眼镜是什么意思
  • V化学元素代表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