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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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10-15 05:02:5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46号 2014-5-2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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