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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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8:30:4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2008-01-29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pide;(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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