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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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10-15 04:57: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2015-03-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德勤中国Deloitte解读——国税总局发布公告加强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靠前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靠前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靠前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靠前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靠前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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