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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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8:27:5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011-11-2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了一些问题,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的纳税人,在销售机动车时随同赠送货物的**开具问题。

  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开票软件修改以前,对6号公告要求的在《机动车销售统一**》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暂时调整为在“车辆类型”栏车辆类型后写明“(含赠品)”。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开具**问题。

  销货方开具**(含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通用机打普通**和通用手工版普通**)时,对在同一张**上注明“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应作为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减。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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