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11]109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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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10-15 04:21:49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财法[2011]109号 2011-12-23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 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 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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