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06]2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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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10-15 04:20:33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24号 2006-08-11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二、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自实际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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