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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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10-15 04:08: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2012-12-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6日

  税 屋附 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联系人

支付方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

代码

(国税)

付汇银行

(地税)

付汇账号

境外

收款人

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地址

收汇银行

收汇账号

国家或地区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号码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支付金额

币种

本次支付项目

预计付汇日期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汇率

合同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已缴纳营业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税所得率

免予征税

□

不予征税

□

申请人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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