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10-15 03:52:4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08-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2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为规范全省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屋提示——首段修改为“为规范全省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仅指即征即退减免税,下同)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公告。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1),经税务资格备案后,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资料(附件2)。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的产品、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等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四、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5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即征即退)项目资料表》

  3.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纳税人声明》

  5.《新型墙体材料纳税人声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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