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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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7:34:3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018-10-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

  二、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5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6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7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84元。

  前款所述单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确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适用新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切实有效落地,合理降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税负,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通过合理测算,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公告。

  三、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范围

  本公告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是指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

  四、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及缴纳税款标准

  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5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6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7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84元。

  前款所述单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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