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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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7:16:5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73号 2004-11-5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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