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6:53:27

我公司在2006年7月从***购入了20亩地,当时已经交了百分之八十的出让金,约定待国有工业出让土地证办下后交付剩余地款;我们在07年完成了厂房及办公楼建设,但由于没有土地证不能进行融资,致使到现在不能投产。

而今年8月20日我们接到地税局的通知:1、你单位2006年8月至2008年12月,未申报、应缴未缴土地使用税19488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06年8月至2008年12月,处以2倍的罚款即389777元请问我们该缴纳土地使用税么,税务听证申请书该怎么写? ——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669号 发文日期:1998-11-12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权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甬地税二[1998]19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17号令)<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法规: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法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法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3]501号   发文日期:1993-03-24

成都市税务局:

  你局成税函[1992]463号<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对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内单位和个人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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