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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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6:22:2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设区的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3.企业停产超过一年、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4.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享受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企业自用的土地,不包括企业出租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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