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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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10-15 01:32:09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7-24

  为解决全省普通**简并导致企业非经营收入不能开具《云南省收款专用**》的问题,同时规范企业使用会计核算凭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税务普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

  二、全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为:

  (一)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作为原始凭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财政票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票据,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经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五)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自制原始凭证,并将能够证明收付款事由以及收付款实现的合同、文件、法院判决书、银行转账凭证、签字盖章(手印)的收据或表单、收款证明、货物验收证明等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三、以上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完整、有效才能作为会计核算凭证。未按规定使用会计核算凭证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确认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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