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10-15 01:15:17


       母公司若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子公司丧失法人资格,会计账务如何处理?

       企业出现的吸收合并情形,子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处置相关资产,具体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此前,企业的吸收合并或分立涉税问题,一直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但由于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上述文件已有不适用部分,还需有待于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对此进一步明确。 

最新政策:1.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2.企业重组税务培训.pdf(李利威)   下载:pdf 文件 
                     3.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 下载: ppt 文件 
                     4.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黄德汉)    下载: ppt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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