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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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5:52:2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4-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是深化国税、地税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行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积极探索实践,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征管信息化为依托,对部分涉税信息实行国税、地税一次采集,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确定了6类17个涉税业务事项实行国税、地税一次采集。包括:税务登记、外出经营、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涉税申请、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等。

  (二)在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中,对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具体事项和报送采集机关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可根据要求只向负责信息采集的国税、地税机关报送资料。

  (三)目前,在民政、编办、司法等部门登记发证的市场主体,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在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中,对“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业务进行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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