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办[2018]8号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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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5:45:28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全文废止]

苏工办[2018]8号 2018-1-8

  税屋提示——依据苏工办[2019]73号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精神,根据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6年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苏工办[2016]52号)要求,现对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明确如下: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止,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江苏省总工会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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