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三流一致”的要求从哪里来?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5:36:27

问:我公司与某公司的总公司(合同方)签订合同,但合同方委托其分公司收款,发飙由合同方开具,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飙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贵公司购进货物时,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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